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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执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显清申请执行李正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614号申请执行人李显清,男,1945年6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腾冲县人,个体职业。被执行人李正智,男,1963年10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个体职业。本院在执行李显清与李正智民间借贷纠纷的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2009)盈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德民二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88591元。2010年5月27日,我院接受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21日在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该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2009)盈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德民二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事项,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祝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文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