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古玉养故意杀人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古玉养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863号罪犯古玉养,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广西贺州市人,小学文化,原住贺州市。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原广西梧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10月20日作出(1992)梧中刑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古玉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12月23日以(1993)桂刑核字第116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4年2月22日交付执行。1996年6月11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0年11月14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5年7月、2008年1月、2010年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获减刑三年。刑期至2015年11月1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提出减完余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古玉养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古玉养已被实际执行刑期十四年以上,在服刑期间2010年10月受到记过处罚,经警官教育后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因病于2012年4月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服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管理,接受教育,没有违规违纪的行为。于2014年5月将其收监继续服刑改造。2009年度被评为优秀学员。自2009年10月至2014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74.13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古玉养已被实际执行刑期十四年以上,并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古玉养减完余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许志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