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商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王幼红与张德福、余香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幼红,张德福,余香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845号原告:王幼红。被告:张德福。被告:余香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幼红诉被告张德福、余香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幼红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幼红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幼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60元,减半收取280元,保全费320元,合计人民币600元,由原告王幼红负担。审 判 员 陈国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许薇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