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三民初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黄炜与赵亮、陈建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炜,赵亮,陈建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三民初字第00349号原告黄炜,工人。被告赵亮,个体工商户。被告陈建华,驾驶员。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56号鑫乾国际广场A8层。负责人严小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进,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职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400号太保大厦。负责人戴国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炜诉被告赵亮、陈建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小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