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法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佳木斯还蓝天节能型煤有限公司与抚远县东升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佳木斯还蓝天节能型煤有限公司,抚远县东升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佳木斯还蓝天节能型煤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光复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张金海,男,经理。被执行人抚远县东升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抚远县抚远镇。法定代表人白银波,公司经理。原告佳木斯还蓝天节能型煤有限公司与被告抚远县东升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商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佳木斯还蓝天节能型煤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抚远县东升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型煤款6337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4年5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和索款差旅费1157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92元和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开展了执行工作。与申请执行人共同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抚远县东升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正处于歇业状态中,无留守人员。经与申请执行人共同向车管、房产、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佳木斯还蓝天节能型煤有限公司已明确表示同意终结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2015)东法执字第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武审判员 季 琳审判员 倪秋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佳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