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县执恢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郭振伟与辽宁中建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振伟,辽宁中建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铁县执恢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郭振伟,男,1967年生,汉族。被执行人:辽宁中建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秀宾,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振伟与被执行人辽宁中建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辽宁中建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2年6月20日作出的(2012)铁县民一初字第3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峰代理审判员 杨玉峰代理审判员 王效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