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8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孙某某郝某某闫某某徐某某犯赌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还平,方山县峪口镇圪杈咀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8执66号申请执行人严还平,男,1963年1月18日生,汉族,方山县峪口镇圪杈咀村人,住本村,身份证号码142330196301186211。被申请人方山县峪口镇圪杈咀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XX云,村委主任。本院依据2016年4月2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方民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方山县峪口镇圪杈咀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山县峪口镇圪杈咀村民委员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补偿款448120元、诉讼费3400元、执行费6622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方山县峪口镇圪杈咀村民委员会存款458142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二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红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