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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0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苏州市中基家居贸易有限公司与吴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中基家居贸易有限公司,吴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0859号原告苏州市中基家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环大厦10层1幢1002室。法定代表人王凤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奎。被告吴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中基家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中基家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中基家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中基家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7元,由原告苏州市中基家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骊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