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许权德与郑淑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许权德,男,住柳州市。被执行人郑淑琴,女,住柳州市。申请执行人许权德与被执行人郑淑琴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郑淑琴未自动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许权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郑淑琴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郑淑琴所有的位于柳州市庆丰路房屋一套。二、被执行人郑淑琴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郑淑琴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道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 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