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商终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娟娟与潘芝华、林芬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芝华,林芬,张娟娟,温州市华融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林加洋,苍南县德美欧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10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芝华(曾用名潘志华)。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娟娟。原审被告:温州市华融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金大道(东河村)温龙集团有限公司用房8幢3号。法定代表人:潘芝华。原审被告:林加洋。原审被告:苍南县德美欧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海港路(新法庭旁)。法定代表人:林加洋。上诉人潘芝华、林芬因与被上诉人张娟娟、原审被告温州市华融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林加洋、苍南县德美欧皮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业已受理。因上诉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潘芝华、林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俊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翁若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