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佳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翔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佳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翔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023号原告重庆市佳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凯歌路A幢2-2-1号,组织机构代码:74749418-4。法定代表人杨合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后全,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杨翔为,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佳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翔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佳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佳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市佳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温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