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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良渚文化村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良渚文化村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235号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北楼202室。法定代表人:陈龙,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倩如,该公司员工。被告:杭州良渚文化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人民政府内)。法定代表人:朱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良渚文化村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富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