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林洋锋诉被告张艳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洋锋,张艳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795号原告:林洋锋,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告:张艳玲,女,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洋锋与被告张艳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艳玲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张艳玲的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榕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康 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