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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商初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乔春虎、仇建军、林永、焦明贵、梁建忠、甘星雨、吕宣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乔春虎,仇建军,林永,焦明贵,梁建忠,甘星雨,吕宣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商初字第00558号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支宝瑞,该行职工。被告乔春虎。被告仇建军。被告林永。被告焦明贵。被告梁建忠。被告甘星雨。被告吕宣凯。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乔春虎、仇建军、林永、焦明贵、梁建忠、甘星雨、吕宣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57元,减半后收取4778.5元,由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舒 瀚人民陪审员 刘 琼人民陪审员 陈新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