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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官刑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刘金宇等人故意伤害罪,章某等人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宇,杨某,姚明,章某甲,代某,曾某,谢某,徐某甲,闫某,杜某,范某,洪某,徐某乙,张某,陈某,沙某,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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