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胡新芬诉杨绍林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新芬,杨绍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759号原告胡新芬,女,汉族。被告杨绍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新芬诉被告杨绍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新芬于2015年5月1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胡新芬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新芬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赵英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耿 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