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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左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攸法刑初字第99号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某,男,住攸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攸县院检刑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攸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左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牌照为湘b×××××)行驶至攸县上云桥镇乌坳村年鱼桥路段,其靠右侧停车后打开驾驶室门时,未注意后方骑二轮摩托车正常行驶的汤某(男,57岁),导致汤某驾驶的摩托车撞到左某小型客车的左前门下端,造成汤某摔倒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攸县交警大队认定,左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人左某主动到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5年2月9日,被告人左某与被害人汤某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左某一次性赔偿263867元。2015年3月30日,汤某的家属对左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警单详情、投案自首情节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诊断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证人皮某、吴某的证言、湘b×××××小型普通客车与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号:zkj248)碰撞痕迹鉴定、汤某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左某的供述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刑事和解协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左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左某肇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左某能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可对被告人左某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左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运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双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