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商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朱列与邱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508号原告:朱列。被告:邱耀明。原告朱列与被告邱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邱耀明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承担银行贷款利息1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将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变更为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3年4月20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为此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及借款期限一年。同时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年息180000元(即每月15000元)。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1000000元至被告账户。事后,被告支付9个月利息135000元。期满后被告未归还本息,为此原告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耀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列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4月20日起计算至本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880元,减半收取7440元,由被告邱耀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陈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