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字第003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汪振与安徽立峰机电各级有限公司、汪全琪、潜山县柳林刷辊有限公司、张时俊、安徽智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汪小兵、施银花民间借贷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振,安徽立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汪全琪,潜山县柳林刷辊有限公司,张时俊,安徽智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汪小兵,施银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349-4号申请执行人:汪振,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安徽立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汪全琪,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执行人:潜山县柳林刷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执行人:张时俊,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执行人:安徽智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汪小兵,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执行人:施银花,女,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08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潜山县柳林刷辊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存款5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魏审判员 曹拥军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