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周商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苏州大朋电子有限公司与昆山裕富宁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大朋电子有限公司,昆山裕富宁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周商初字第0002号原告苏州大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柳胥路99号。法定代表人龚荣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成、余家义,上海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裕富宁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长浜路168号1、2、3。原告苏州大朋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裕富宁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建勋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大朋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诉案件诉讼费1138��,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苏州大朋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勋人民陪审员 俞雪莲人民陪审员 孙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邵振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