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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民初字第03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曾攻与李武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攻,李武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民初字第03676号原告曾攻,居民。委托代理人廖化凡,沭阳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武生,居民。委托代理人邵文兵,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岳以福,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攻诉被告李武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攻负担。审 判 长  周 妮人民陪审员  周长城人民陪审员  黄用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敏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