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行审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西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西峡县君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峡县君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审字第34号申请人西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唐金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袁亚东,系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乔永丽,系该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申请人西峡县君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壹金,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西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西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西峡县君旺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的西工商处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西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西工商处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西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申请人以价格超过5000元物品的使用权作为奖励的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处罚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不违法;被执行人西峡县君旺商贸有限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仍未履行西工商处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西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西工��处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西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西工商处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璐审 判 员 陈 浩人民陪审员 别小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向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