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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官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苏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318号原告苏某,农民。被告顾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