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官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苏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318号原告苏某,农民。被告顾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