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徐某甲申请执行范某某、徐某乙监护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甲,女,1981年7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楚雄市人,农民。被执行人范某某,女,1957年1月13日生,汉族,无文化,楚雄市人,农民。被执行人徐某乙,男,1955年1月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楚雄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64号徐某甲申请范某某、徐某乙监护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范某某、徐某乙立即停止侵害徐某甲对徐某丙监护的权利及诉讼费、执行费共计300元,通过执行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4)楚民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书的履行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文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