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终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荣战与原审被告朱勇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荣战,王荣阁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终字第000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荣战,男。委托代理人:陈化多(系陈荣战儿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荣阁,女。上诉人陈荣战与原审被告朱勇恢复原状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邓法民初字第1451号民事判决,陈荣战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原审被告朱勇于2015年1月20日死亡,其继承人王荣阁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行了审理。上诉人陈荣战的委托代理人陈化多,被上诉人王荣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告陈荣战在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陈湾居委会有宅基房产一处。该宅基土地证为东西长8米,南北长14米,经现场勘验,原告所建房屋的东西长8.1米。原告所诉的厕所位于其房屋的西侧空地上,东西长约1.6米。该厕所西侧系被告朱勇的老房子。后原告厕所毁损。2014年7月3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对其厕所恢复原状。原审法院认为:原告陈荣战要求被告朱勇对所诉厕所恢复原状,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厕所系被告朱勇毁损。且该厕所在原告土地证范围之外,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对厕所的所有权。据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荣战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荣战负担。陈荣战上诉称:上诉人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应依土地证载明的四至确定,厕所位于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上诉人的厕所确实系朱勇所损坏,应由被上诉人恢复原状。王荣阁辩称:争议土地使用权属被上诉人享有;厕所并非朱勇损坏。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陈荣战的诉请是要求被上诉人对其厕所恢复原状,故本案并非土地使用权权属纠纷,双方关于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可另行解决。上诉人称其厕所系朱勇损坏,但除了其本人陈述外,并无其他证据,故该事实并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陈荣战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许金坡审判员 胡珊珊审判员 李 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