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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开民初字第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羊某与韩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羊某,韩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开民初字第00621号原告羊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钱军,射阳县海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甲,居民。原告羊某与被告韩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来清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羊某诉称:原被告双方婚前不十分了解,相识后同居并于2003年11月26日生女孩韩某乙,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不务正业,近年来开始吸毒,双反无感情而言;2014年7月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现再次具状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2014年7月起诉与被告离婚后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其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羊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退还给原告羊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来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海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