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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宋吉全与张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吉全,张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545号申请执行人:宋吉全,农民。被执行人:张猛,农民。申请执行人宋吉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凤民一初字第015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张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宋吉全借款本金12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8月13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猛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1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王 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新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