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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4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杏林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杏林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90-3号原告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马义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北杏林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县。法定代表人穆浩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杏林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2元,减半收取为2241元,保全费1581元,由原告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 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谷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