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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工民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陈裕美与李子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裕美,李子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工民初字第00287号原告陈裕美。被告李子江。本院在受理原告陈裕美与被告李子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裕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施俊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莉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