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陈维平与马登云、马红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维平,马登云,马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唐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陈维平。被执行人马登云。被执行人马红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唐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4)唐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登云、马红涛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红涛的存款3400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恩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敬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