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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陈维平与马登云、马红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维平,马登云,马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唐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陈维平。被执行人马登云。被执行人马红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唐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4)唐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登云、马红涛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红涛的存款3400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恩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敬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