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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刑二终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韩春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刑二终字第385号原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某,无职业。因本案于2014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闫雪涛,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5)甘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韩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韩某某及辩护人闫雪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3月31日16时许,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香炉礁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韩某某租住的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小区E2区75号楼1—6—1房屋内将其抓获,当场从卧室衣柜内的金牌黑鸭袋里搜查出白色晶体2包。经大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上述白色晶体净重共142.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4年3月间,被告人韩某某多次在其租住的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小区E2区75号1—6—1房屋内,容留刘某吸食冰毒。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身份证明、电话查询记录、拘传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及延长拘留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及逮捕通知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辽宁省罚没物品清单、房屋租赁合同、情况说明,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扣押笔录,现场录像光盘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持有,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犯数罪,应予并罚。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以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上诉人韩某某的上诉理由是,原判量刑过重;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应结合上诉人的作案动机、线人身份、毒品纯度对其量刑;涉案毒品数量认定缺乏法律依据;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上诉人韩某某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韩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持有,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犯数罪,应予并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韩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应结合上诉人的作案动机、线人身份、毒品纯度对其量刑的意见,经查,上诉人具有线人身份、毒品纯度不高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均无事实依据,且作案动机、线人身份并不影响本案定罪量刑,对该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韩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意见,经查,吸毒场所、毒品均系上诉人提供,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涉案毒品数量认定缺乏法律依据的辩护意见,与鉴定意见等在案证据矛盾,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梦  莅代理审判员 王    欢代理审判员 陈  超  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龙国红(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