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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6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普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东部广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普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656-1号原告深圳市普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孝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辛然,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东部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郭韬。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普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东部广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普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深圳市东部广告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同时由深圳市汇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函[编号:(2015)汇鼎龙0427)作为担保。本院依法冻结被告深圳市东部广告有限公司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账号****内的存款2000000元,现原告深圳市普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提请解除对被告深圳市东部广告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普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9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深圳市东部广告有限公司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账号****内存款2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蔡学武人民陪审员  黄飞君人民陪审员  洪晓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 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