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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执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惠州市益球物资回收再生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惠州市益球物资回收再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523号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地址博罗县罗阴镇桥东三路**号。法定代表人胡劲松,局长。被执行人惠州市益球物资回收再生有限公司.地址博罗县湖镇镇梅潭村禾尚岭法定代表人黄聪。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惠州市益球物资回收再生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博法行非诉审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1、责令停止生产,并处5万元罚款;2、承担案件执行费1150元。本院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全部款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惠博法行非诉审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春华审 判 员  肖志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秀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