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00628号原告石某某。委托代理人朱习峰,泗阳县众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原告石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瑶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戈杉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