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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一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贾伟乐与杨思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伟乐,杨思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一初字第276号原告贾伟乐,女。被告杨思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伟乐与被告杨思则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伟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思则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伟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伟乐撤回对被告杨思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贾伟乐负担。审判员  刘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洪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