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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腾蛟金属机械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装备襄城县风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腾蛟金属机械结构有限公司,中电装备襄城县风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62号原告:河北腾蛟金属机械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铁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明,该公司员工。被告:中电装备襄城县风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大为。原告河北腾蛟金属机械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装备襄城县风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以被告已履行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腾蛟金属机械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0元,减半收取3380元,由原告河北腾蛟金属机械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岳豪远审 判 员  苏利军人民陪审员  方旭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清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