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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晋中天绿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榆次区修文镇东郝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中天绿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榆次区修文镇东郝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晋中天绿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晋中开发区东营村。法定代表人姜启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榆次区修文镇东郝村民委员会,地址榆次区修文镇东郝村。法定代表人齐福岗,该村委会主任。晋中天绿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榆次区修文镇东郝村民委员会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押、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相应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和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任大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海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