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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仲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山东博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玉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博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淄仲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博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路。法定代表人王永浩,经理。被执行人王玉国。山东博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玉国欠款纠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将本案指定高青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仲裁委员会(2014)淄仲裁字第798号仲裁裁决一案由高青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晓伯审判员  曹继明审判员  孙兆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