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执民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何永伟与郑英明、杨昌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永伟,郑英明,杨昌光,杨红云,巫金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129-1号申请执行人何永伟,农民。被执行人郑英明,农民。被执行人杨昌光,居民。被执行人杨红云,农民。被执行人巫金沅,农民。申请执行人何永伟与被执行人郑英明、杨昌光、杨红云、巫金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丽遂商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永伟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郑英明、杨昌光、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何永伟借款本金63000元及利息,已归还9955.18元,尚欠款53044.82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杨昌光、巫金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另案中已将被执行人郑英明的存款扣划,对被执行人杨昌光的信用社账号冻结。另案中被执行人郑英明、巫金沅司法拘留。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申请(2015)丽遂执民字第1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1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法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应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