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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022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何某某、冯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2296-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何某某。被执行人冯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某某、冯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做出的(2013)开民二初字第03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从被执行人何某某处扣划人民币14564元,并将该案款退还给申请执行人,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二初字第03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旭执行员  曹慧执行员  胡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