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二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与梁胜日山、光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梁胜日山,光阳,胡文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二初字第0011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东洲路330号。负责人:贾建华,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爱明,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胜日山。被告:光阳。被告:胡文武。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诉被告梁胜日山、光阳、胡文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汪祝芬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祝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慧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