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抚民二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相福与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相福,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二初字第168号原告(反诉被告)张相福,男,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昌图县。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杭州市滨江区。法定代表人蒋文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凤岭,吉林盛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海涛,男,汉族,该公司职员。原告张相福诉被告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4月13日,本院作出(2015)抚民二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对(2013)抚民二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再审。本院认为,因再审案件已包含本案涉诉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张相福的起诉;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9,464.00元,退还原告;反诉费11,380.00元退还被告。如不服本院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广友审 判 员  刘增亮人民陪审员  吴 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亮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