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翁法补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孟和巴特尔与呼日乐朝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和巴特尔,宝勒朝鲁,呼日乐朝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翁法补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孟和巴特尔,男,1971年7月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宝勒朝鲁,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呼日乐朝鲁,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右民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向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今未履行全部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呼日乐朝鲁在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局有执行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呼日乐朝鲁在翁牛特旗人民法院的执行案款25468.00元予以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武海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