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辛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129号原告:辛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诉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辛某负担。审判员 李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