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2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赵淑伟与徐艳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伟,徐艳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2558号原告赵淑伟,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徐艳生,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原告赵淑伟诉被告徐艳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审判员 宋东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荀孟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