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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2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赵淑伟与徐艳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伟,徐艳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2558号原告赵淑伟,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徐艳生,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原告赵淑伟诉被告徐艳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审判员  宋东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荀孟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