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小菊与严淑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菊,严淑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020号原告刘小菊。被告严淑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菊与被告严淑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刘小菊负担。审 判 长 李 翩人民陪审员 李乔乔人民陪审员 傅靖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江孙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