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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小菊与严淑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菊,严淑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020号原告刘小菊。被告严淑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菊与被告严淑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刘小菊负担。审 判 长  李 翩人民陪审员  李乔乔人民陪审员  傅靖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江孙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