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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权晓虎申请执行马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031-1号申请执行人权晓虎,男,1973年2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郑宝,男,1979年6月1日生,汉族。权晓虎申请执行马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014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马郑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权晓虎人民币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马郑宝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为224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宝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20502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严宝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