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民初字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宋朝富、宋庭军与何文凯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朝富,宗庭军,何文凯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1637号原告宗朝富,男,46岁。原告宗庭军,男,年龄不详。委托代理人李杨,系四川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文凯,男,44岁。委托代理人赵刚,系四川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静文,系四川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朝富、宗庭军诉被告何文凯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宗朝富、宗庭军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宗朝富、宗庭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朝富、宗庭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7.50元,由原告宗朝富、宗庭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