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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初字第0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沈加新与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加新,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董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0722号原告沈加新,居民。委托代理人凌冲,盐城市亭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环城西路264号。法定代表人赵学兵,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盐城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解放南路288号。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董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加新与被告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董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加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加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黄约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