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合肥中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君祥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中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君祥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327号原告:合肥中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马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磊,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君祥,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中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君祥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李君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由被告李君祥住所地的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依法应当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原、被告之间未订立书面货物运输合同,对始发地、目的地均为明确约定,但从原、被告双方提供的现有证据显示可以看出,运输始发地在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目的地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佛山路安徽诚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仓库。因货物运输目的地在本院地域管辖范围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李君祥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君祥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管辖异议申请费80元,由被告李君祥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宗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戚冠冠 更多数据: